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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地买卖合同有无效力-【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06:08 阅读: 来源:PH计厂家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桂平市人民政府因扩建郁江东路需要征收拆迁原告与被告施某某共有的房屋,并决定补偿一块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西山镇教委办附近36米糖厂路,面积64.96平方米回建地(给原告莫某某、被告施某某。

2010年8月2日,被告施某某与同村施生签订《回建地转让协议》,施生将西山镇教委办附近郁江东路因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块回建地共106.4平方米转让给被告施某某。2011年6月23日,被告施某(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由甲方将上述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因被拆迁补偿所得回建地面积64.96平方米和向施生购买其中一块回建地53.2平方米合计面积ll8.1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上述双方约定转让的土地,转让方至今尚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直至起诉前也没有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

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信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而被告张某某辩诉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莫英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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