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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当选有效 高雄法院判决要旨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决要旨
本院2007年度选上字第13号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案件,判决主文为“原判决关于当选无效之诉部分废弃。上开废弃部分,黄俊英在第一审之诉驳回。黄俊英之上诉(即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驳回。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黄俊英负担。”
根据此判决结果, 高雄市第四届市长选举有效,陈菊之当选亦有效。理由如下:
一、关于选举无效之诉部分(此部分维持一审判决):
二、陈菊阵营再2006年12月8日11时许所召开之走路工记者会,因事出突然,高雄市选委会事前并未获得任何讯息致不能派监察小组委员到场监察,其后知悉已无从就该记者会是否违反规定予以认定及处置,因此高雄市选委会对该次记者会未执行监察任务,尚不能认为有不为裁量之违法。
陈菊阵营在2006年12月9日(即投票日)所举行之记者会,高雄市选委会监察小组委员在接获通报后即赶赴记者会现场,到场后,即先向主持记者会者表明停止记者会之意思,且记者会负责人员亦请二会在场之律师,为监察小组委员说明记者会系为前一日之走路工记者会再为说明,没有从事竞选、助选之活动,监察小组委员认为举行该记者会时机仍属不宜,正想开单制止,此时因记者围过来,记者会就结束,故该监察小组委员在时间不宽裕之情形下所为之上开处置,尚属适当,不能认有裁量怠堕之违失。
有关黄俊因所指高雄市选委会各投票所发放选票有重大瑕疵达4907张,已多于两组候选人之得票差额,已影响选举结果部分:
经查验结果,本院认为办理选务违失且有影响选举结果之数者为 361票,此票数尚少于本次选举当选人与落选人间之得票差数(1171票),故不足以影响选举之结果。
综上所述,高雄市选委会对于陈菊阵营所召开之记者会之处理,并无违失,办理系争选举投票事务虽有若干违失之处,但其得认属重大明显瑕疵之数尚不足以影响本次市长选举之结果,从而黄俊英依选罢法第101条之规定提起本件选举无效之诉,声明求为判决高雄市选委会所办理之系争市长选举全部无效,为无理由。原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此部分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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